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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改判案析医疗责任事故罪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意见能够确认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患者伤势严重且病情变化快所致,医方存在不足是导致患者死亡次要原因的,患者对事故承担60%责任,医方对事故承担40%责任。
  【案例】
  一审:某县人民法院(2009)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2008年3月15日17时许,原告李某的养女(侄女)李小某头部被石块打伤,送到某县某乡卫生院治疗,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即对李小某进行输液治疗,并告知患者的姐姐李会,因卫生院无检查仪器,随时有转院的可能。在输液过程中及输液结束后,患者多次呕吐、头痛、烦躁不安。3月16日早上,医院继续为患者输液治疗,患者仍呕吐,病情加重,医院未对患者作进一步检查治疗和护理。15时许,患者李小某被转到某县人民医院诊治,由于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于3月18日凌晨1时死亡,李小某被运回家安葬。2009年2月19日,经某市医学会鉴定,确认被告在为患者李小某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以下不足,在对李小某的颅脑损伤病情上认识不足,以致诊断不全面,病情观察不仔细,且无记录;治疗上存在不足;在转诊问题上存在未及时告知监护人且无有关记录;患者李小某的死亡与某县某乡卫生院的上述不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儿受伤严重,病情变化快,在转入上级医院时患儿呈嗜睡状,查体欠合作,能简单作答,双侧瞳孔等大。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死者李小某是孤儿,经当地村委会同意,李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责任划分错误,某县某乡卫生院应对李小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原判对上诉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综合全案,对本案医疗事故由被告某县某乡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判决: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由某县某乡卫生院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096.91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精神抚慰金的裁断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对该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意见不一。一审法院判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承担该事故损失25%的比例,二审法院判定医方的“不足”“是导致李小某死亡的次要原因”,“由某乡卫生院承担40%的比例”。综合全案,二审划分的责任比例更符合该案实际,符合过错与责任一致原则。本案导致二审改判的原因在于:
  一、一审判决在责任划分上囿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责任划分。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李小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县某乡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据此,一审判决“酌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25%”。而对“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未作进一步分析判断,对责任划分有简单化现象。
  二、一审对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程度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未作深入审查。该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某县某乡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但“未对某乡卫生院对李小某病情的认识不足、诊断不全面、治疗不足、对导致李小某死亡”所起的作用作说明,因“责任程度”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的。二审在分析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的“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的关系后,结合该案实际确认:“导致李小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其伤情严重且病情变化快所致;某乡卫生院对李小某的病情认识不足、诊断不全面、病情观察不仔细、治疗不足、在转诊问题上未及时告知监护人与李小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李小某死亡的次要原因。故综合全案,对本案医疗事故由李某自身承担60%、某乡卫生院承担40%的比例”。二审对该案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程度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的深入审查作出的责任划分,改变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某县某乡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的责任程度,使二审的改判对该案的处理更趋合法、公正、合理。
  三、一审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当之处。不当之处表现在,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未对某乡卫生院对李小某病情的认识不足、诊断不全面、治疗不足对导致李小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以及承担轻微责任的理由进行说明”的情况下,未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的规定,对该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关于“某县某乡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与某乡卫生院的“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比较,便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某县某乡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的结论,确定由医方承担25%的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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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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